1、铁棒被“翻转”弹起击伤头部企业名称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发生事故时间 2006 年 8 月 22 日伤亡人数轻伤 1 人生产过程电解铝生产直接经济损失 2.765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 0 万元事故经过:2006 年 8 月 22 日白班,铸造二车间生产三班接班时 1#、2#铸锭机都有故障, 班长吴某安排当班各岗位人员配合机修的电钳工处理 1#、2#铸造机故障,准备开双机生产。上午 10 点左右,1#号铸机开始正常生产,大约中午 12 点左右,班长吴某安排陈某到 2#铸机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陈某先在 2#铸机操作盘上打手动,然后打半自动检查设备,后经 2#铸机成品运输机处绕到 2#堆垛机北面位置,检查
2、2#铸机堆垛机半自动下运转情况。当陈某使用一根铁棒在 2#堆垛机北面撬拗设备时,半自动运行下的2#堆垛机“翻转”转动,撞击铁棒弹起,陈某被击倒受伤。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铸造工陈某使用铁棒撬拗半自动运转下的设备,铁棒被“翻转”弹起击伤头部倒地后摔伤,陈某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 (1)铸造二车间在车间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未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员工安全自我防护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电解铝厂铸造工安全规程Q/CHALCO GZ 31BI0312004 里没有禁止使用铁棒撬拗在运转状况下的设备的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3、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1、铸造工陈某在进行设备巡视检查过程中,使用铁棒撬拗半自动运行下的设备,造成本人头部受伤,陈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 第 3.1.5 条规定, 对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陈某一次性扣款 1000元。2、铸造二车间主任杨某、车间党支部书记潘某、生产副主任张某在车间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没有认真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 3.1.7 条规定,对轻伤事故的管理责任者杨某、潘某、张某一次性考核扣款各 500 元。防范措施:1、铸造二车间要以本次事故为例,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员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培训,做到“三不伤害”。2、对铸造工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增加条款:“ 禁止使用铁棒撬拗在运转状况下的设备。”3、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 1.1.3 条规定,扣铸造二车间 20 元/人,共计 2180 元。4、根据电解铝厂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 5.5.3 条规定,取消铸造二车间生产三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称号,对其人均考核扣款 10 元,共计 1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