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磷铁飞溅击中左眼企业名称贵州分公司碳素厂发生事故时间 2006 年 6 月 19 日伤亡人数轻伤1 人生产过程碳素生产直接经济损失 6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 0.5 万元事故经过:2006 年 6 月 19 日 14:20 分左右,导杆车间修理二班班长覃某安排组装工秦某、焊工汤某一同处理一根导杆上的一块磷铁疤,覃某便拿铁环防护挡板放在大锤捶击的前方位置(铁环防护挡板是该车间统一制作,要求放在铁环可能飞溅的方向,防止磷铁飞溅过远或撞击墙面反弹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这时,汤某垫锤、秦某打锤,叶某站在打锤作业的秦某右后方约 3.5 米的位置,面向秦某右前方(覃某、秦某、汤某均正确佩戴眼部防护用品,叶某
2、未佩戴) ,秦某一锤就把这块磷铁疤打碎,同时产生磷铁飞溅,击中叶某左眼。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脱环工序作业时,秦某用大锤敲击汤某的垫锤,垫锤击碎钢爪上的磷铁(30 某 40mm 左右) ,磷铁飞溅撞击到导杆钢爪、 爪架发生反弹, 其中一块磷铁 (约9某0.5某0.8mm)击中叶某的左眼。2、间接原因:班长覃某作业中没有制止叶森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导杆车间对现场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1、叶某在脱环工序作业中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违反碳素厂组装工安全规程Q/J.GLTS.09.0014.2000 中 24 条,人工托环工序还必须遵守如下规程中的第三条,作业
3、时必须戴好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 3.1 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叶某一次性罚款 1000 元。2、班长覃某作业中未制止叶某未佩戴眼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 3.1 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次要责任人一次性罚款 800 元;3、车间主任姜某是车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3.8 条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 3.1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姜某一次
4、性罚款 500 元;4、导杆车间修理二班是生产副主任王某的安全责任区,未严格落实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5.7 条“按时参加安全责任区内班组安全活动”的规定,未能按时参加该班组的安全活动,对该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 3.1 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王某一次性罚款 500 元;5、导杆车间安全员穆某未严格履行碳素厂安全环保责任制4.26.6 条规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其他责任。 根据分公司 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第 3.1 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穆某一次性罚款 500 元;6、根
5、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1.3 条规定扣导杆车间人均 20 元;导杆车间 6 月份在册人数 82 人, (82-5)201540.00 元。7、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碳素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第 5.1.4.6 条规定:撤消导杆车间修理二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并根据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附录二安全生产考核标准2.1.2 条规定一次性扣罚该班组人均 10 元;合计:110.00 元。防范措施:1、将此次事故在全厂通报, 该工作由安全环保科科长汪某负责, 2006 年 07 月 10 日前完成;2、待伤者叶某治疗恢复后,由碳素厂安全环保科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方能重新上岗。3、导杆车间组织同工种、同岗位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学习组装工安全规程、及车间相关规定,学习后车间组织考试。4、导杆车间改造铁环防护挡板,将原防护挡板加长、加高,并做成直角形式,最大限度的减少铁环飞溅、或撞墙反弹伤人的几率。5、全厂各车间按安全规程中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的条款及现场实际情况,收集、辨识出本车间需要佩戴特殊防护用品的区域,悬挂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出规定,要求凡是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组织各岗位员工学习、执行。6、有人工脱极、脱环作业的车间,制作铁环防护档板,最大限度的减少铁环飞溅、或撞墙反弹伤人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