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城钢管有限公司“10.22”物体打击事故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2008 年 10 月 22 日,钢管公司挤压车间成品大班在开完班前会后,机组人员 按 照 各 自 分 工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 实 施 当 班 30CrMnSiNi2A 规 格 为146mm25mm 管材的矫管任务。9 时 10 分左右,在矫到第七根管子(长约 4 米)时,管子尾端弯曲部在离开最后一组矫直辊的瞬间突然弹出变向(与管子正常运行方向约 90 度)飞出,管子前端砸向矫直机操作台南侧,将站立在操作台南侧避险的作业人员刘春(男,39 岁,矫直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 510721196
2、902039412,政治面貌群众,工龄 22 年,本工种工龄12 年,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右小腿砸伤。造成刘春右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损伤。事故发生后,钢管公司挤压车间职工迅速上报并立即呼叫 120 急救,一部分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另一部分人员将伤者及时送到第四职工医院。根据第四职工医院建议,伤者当天转往川医进行了手术。目前伤者恢复良好。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由于矫管尾端弯曲在被矫直过程中从辊道上突然弹出。2、间接原因设备为 60 年代引进,在原设计中存在缺陷,没有防护罩;班组对该机组危险因素的辩识不够,对有可能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
3、班组对来料端头存在的缺陷判定和处理不够;伤者本人在工作时精力不够集中。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钢管公司对挤压车间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监察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坯料缺陷给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认识不足,以致长期存在隐患未能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按照攀长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 (长钢办发200859 号文)的规定给予钢管公司人均 30 元的经济处罚。其中:钢管公司经理张旭东、党委书记鲍善勤、副经理倪明贵分别核减工资 800 元,其余班子成员分别核减工资 600 元;责成钢管公司对车间、工段和班组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防范措施1、在矫直机出料口方向加设止挡防护桩。2、对矫直机操作台的防护网再次进行加固。3、制定工艺技术标准,加强来料验收工作。4、加强班组培训,提高职工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