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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炮采队“9•26”物体打击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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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炮采队“926”物体打击事故一、事故单位: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二、事故类别及性质:这是一起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干部违章指挥导致的责任事故。三、事故等级:车间级四、事故时间:2013 年 9 月 26 日早班 15:30 左右五、事故地点:S214101 炮采工作面六、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轻伤 1 人(左手大拇指一节、中指一节骨折)七、事故经过2013 年 9 月 26 日早班,S214101 炮采工作面放完炮后,二组大工杨正勇、二工杨尚鹏根据跟班副队长虎勇及工长武斌安排去打煤帮柱,小工王虎伟被安排去后档老塘侧清煤(距大工、二工七架棚左右的距离,该处老空顶板已垮落在切顶柱

2、手把以上位置) 。15:30 左右,老塘顶板掉下一块约200300100 (长宽厚)的矸石,顺着垮落的矸石穿过切顶柱空档滑下,砸在正在清煤的王虎伟左手上,造成左手大拇指一节、中指一节骨折。八、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员工王虎伟 9 月 13 日入职,事故发生时仅入职 13 天,属新员工,工作没有经验。2.跟班副队长虎勇、工长武斌工作安排不合理,安排新员工单独作业,属于 A 类第 129 条“三违”,属于违章指挥。3.切顶排支柱间距过大,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二)间接原因1.炮采队内部管理有所松懈,将工作重点放在机尾,而未放在新工人身上。2.危险源辨识不清,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身边安全隐患。九、

3、事故认定及处理2013 年“百日安全活动”刚开始,炮采队就发生了第一起安全事故,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活动期间从严处罚的规定,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1.副总经理王成主管全矿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500 元。2.副总经理刘荣主管二号井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罚款 500元。3.炮采队队长孙志明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罚款 500 元。4.当班跟班副队长虎勇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罚款 1000 元。5.当班工长武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500 元。6.当班二组大工杨正勇互保、联保不到位,罚款 200 元。7.扣除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 9 月份安全绩效 1 分。十、防范措施1.加强新工人安全教育与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对危险源的辨识能力。2.加强现场管理,对于新员工必须由师傅带领满三个月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3.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柱距过大要及时补打支柱。4.加强区队内部管理,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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