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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章可循酿大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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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6488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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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章可循酿大祸一、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地为嘉善县兴忆机械厂向魏塘镇城南村租赁的厂房内。2003 年 9 月 17 日 14 时左右,方(死者,男,53 岁,魏塘镇人) 、顾二人在锻压机进行模块加工作业,当方夹住锻模放在锻压机锻压时,顾开启机器,锻压机锤开始锻压,锻模与工件飞出,击中方胸部。事故发生后,厂方即将伤者急送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 16 时左右死亡。二、事故原因1、该锻压机系“二手货”。2、由于在加工锻压过程中,没有操作规程,方在模块未放正位置的情况下,顾开启机器,因锻压锤工作时锻模振动,致使锻模偏离位置,锻压锤锻压在锻模边缘,导致锻模与工件飞出,击中方胸口,造成死亡。方、顾两人相

2、互配合不协调,系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3、该厂法定代表人颜缺乏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是没有制订锻压机工艺上的操作规程,对锻压机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锻压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盲目组织生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五、事故责任兴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颜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致使职工无章可循,也未投入资金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

3、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一) 、 (二) 、 (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六、处理意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嘉善县兴忆机械厂给予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整改意见1、立即召开全厂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通报“9.27”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制订操作规程,完善厂规厂纪,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上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4、对锻压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5、由魏塘镇人民政府督促城南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有关厂房出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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