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以及中、省、市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预防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尾矿库安全运营。二、工作目标通过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
2、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尾矿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实现尾矿库持证安全运营。三、 整治内容(一)对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正在运营或准备运营的尾矿库,无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应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限今年 8 月底前补作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完善相关资料,10 月底前将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上报市、县安监部门,务必在 200
3、8 年底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除停用闭库尾矿库和正在建设的尾矿库外,全市所有尾矿库必须持证运营。(二)对已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凡 2008 年 6 月 1 日前建成后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新建尾矿库,应及时完善相关资料, 限今年 7 月底以前申请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责令其尾矿库停止运营;凡 6 月 1 日后新建成的尾矿库未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三)对已达到设计坝高或库容的尾矿库,应立即停止排放尾矿,按照闭库程序,进行闭库安全评价和闭库设计,履行相关闭库程序,在 2008年底前
4、完成闭库工作。(四)对因矿山资源枯竭停用尾矿库或因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市场前景不好,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到位等原因导致目前处于停止运营的尾矿库,企业应提出是否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安监部门签署复核意见备案,并按闭库程序,依法实施闭库。对不按期履行闭库程序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通过审查,不得投入施工建设;尾矿库的安全设施未经安监部门竣工验收, 不得投入使用。 尾矿库施工建设前,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必须在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5、各县区政府、安全监管局、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夯实基础,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如因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导致整治工作不彻底,隐患排查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各县区要抓紧制定本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各企业实际,逐企业对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并跟踪督查落实。各尾矿库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针对企业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专题研究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限期。从 6 月份开始,各企业每月
6、 25 日前、各县区安监局每月 30 日前逐级上报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全面排查隐患,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督查落实,确保尾矿库排洪涵洞、进水孔口、拦洪坝等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无淤堵,排洪能力满足防洪要求;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干滩长度、尾矿坝安全超高、堆积坝外坡比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确保库区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畅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坚决停止使用,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四)突出工作重点,保障安全渡汛。尾矿库是工矿企业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真正做到防汛“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落实,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各尾矿库企业要严格实行汛期 24 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密切注视雨情汛情动态,安排专人 24 小时巡查,专人盯守危险部位,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