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3074 上传时间:2022-07-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31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 2020 年 1 月 6 日省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龚正2020 年 1 月 23 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2、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

3、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

4、及相关作业活动:(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五)有限作业空间;(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 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

5、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第十二条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 3 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四)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第十三条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一) 发生过 1 次以上不足 3 次的轻伤、 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 3

6、 人以上不足 10 人的;(三)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第十四条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 1 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对重大风险的管控, 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二)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四)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五)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六)其他的必要措施。第十七条对较大风险的管控, 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二)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三)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四)定期进行检查、排查;(五)其他的必要措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 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文件通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