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docx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53352 上传时间:2022-07-16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2.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九有、九加强、一严禁、一保险0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九有九有”1.有资质能力条件干安全2.有机构人员抓安全3.有规章制度管安全4.有安全设备设施保安全5.有教育培训护安全6.有安全风险措施告知懂安全7.有费用投入保安全8.有安全检查督促保安全9.有安全考核保安全【一】有资质能力条件干安全【一】有资质能力条件干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企业许可企业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人员许可人员许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3.设备许可设备许可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制造、安装安装、使用使用、检测检测、维修维修、改造和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4、准。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5、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建设项目许可建设项目许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

6、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有机构人员抓安全【二】有机构人员抓安全第七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资料 > 其他文档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