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2 适用范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_燃气存放区域_区域_配电室_区域_库房_区域燃气使用车间_区域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4 职责4.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4.2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5 管理程序5.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5.1.3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5.1.4 操作人员应必须熟知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 熟知急救常识, 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5.2 管理要求5.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
3、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5.2.2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5.2.3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5.2.4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系统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5.2.5 部门主管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5.2.6 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5.2.7 其他相关部门及本单位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5.2.8 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活动。5.3 巡检要求5.3.1 班组每班巡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部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本单位每周一次。5.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5.3.3 巡检内容包括:工作票、危险作业票执行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5.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本单位领导逐级汇报。5.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