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一、为了保障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经营旅馆业,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均适用本制度。四、本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室、酒店、渡假村等(以下简称旅馆) 。五、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