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事件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2 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3 职责3.1 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2、2 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3.3 生产部3.3.1 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3.2 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3.3.3 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3.4 工会3.4.1 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3.4.2 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3.4.3 代表员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3.5 综合办公室3.5.1 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收集报送工伤鉴定资料。3.5.2 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地方社保机构协调相关事宜。3.6 相关部门3.6.1 配合对本单
3、位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6.2 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4 管理要求4.1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4.1.1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3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
4、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4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5 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4.2 事故报告4.2.1 报告程序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5、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4.2.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 事故的救援4.3.1 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企业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4.3.2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
6、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4.3.3 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4.4 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4.1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企业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4.4.2 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安全的领导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事故部门、工会、综合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4.4.3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