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1.总厂、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气体报警器由信息仪控中心属下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2.有关部门必须对气体报警器进行系统的设备管理,每月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将气体报警器的设备状态上报至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3.气体报警器的维护由具体班组负责,由专人对其进行每天的巡回检查和记录;4.气体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认可并报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批准后才能实施;5.气体报警器的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必须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后,方可执行;6.对于新建、改建工程的气体报警器,由相关专业的车间会同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一起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