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3 管理职责3.1 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3.2 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
2、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3.3 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4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3.5 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3.6 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4 管理内容4.1 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4.1.1 临时照明照度要求按照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