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3 定义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 18 时至次日 7 时。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4 管理内容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
2、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4.2 对夜间 22 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 17 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 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上一页 1 2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