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陕西兴化集团公司“16”特大爆炸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979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送(陕西兴化集团“16”特别重大事故专家技术论证意见)的报告(陕政办函1998164 号,以下简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1998 年 1 月 6 日,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死亡 22 人、重伤 6 人、轻伤 52 人、直接经济损失约 7000 万元。事故发生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按要求组织国内熟悉硝铵生产的专家进行了技术论证。事故调查和论证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原则同意意见对事
2、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供氨系统不平衡,氨系统积累的含油和氯根的液体从气氨大量入硝铵生产系统。含油、含氯根高的硝铵溶液,在造粒系统停车的状态下温度升高,自催化热分解过程加剧,在极短的时间内,分物高度积聚导致燃烧爆炸。鉴于对硝铵溶液爆炸的条件和机理在理论上认识不足,国家尚无硝铵溶液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原则同意将该事故定为非责任化学爆炸事故。三、同意意见中的防范措施建议。请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尽快组织超定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硝铵的安全生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关于报送陕西兴化集团“16”特别重大事故专家技术论证意见的报告(陕政办承19981
3、64 号)国家经贸委:接到贵委 关于陕西兴化集团“16”特别重大事故的复函 (国经贸厅安全1998312 号)后,我省政府即依来函要求商国家石化局,聘请了国内熟悉硝铵理论、生产设计、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五名专家,以及国家石化局、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同志,组成了兴化集团“16”事故技术论证专家组,于 1998 年 12 月 11 日至 15 日召开了陕西兴化集团“16”特别重大事故论证会,形成了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省政府同意专家组的技术论证意见。现将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报上,请审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4、专家技术论证意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安全1998312 号文件关于陕西兴化集团“16”特别重大事故的复函的要求,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石油和化工局组成专家组于 1998 年 12 月 11 日至 15 日在原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6”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技术论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崔慕晶同志参加了整个论证会议。论证过程中,专家组听取了“16”事故调查组汇报,查阅了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了原事故现场及相关生产系统,召集工厂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综合如下:一、关于事故原因的技术论证结论1 月 5 日,陕西泾阳县发生 4.8 级
5、地震,省石化局要求各企业采取安全措施,降低化学危险品的贮量,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工厂决定减少氨的贮量,一期硝铵和二期硝铵及其他用氨系统正常生产。分析认为,由于供氨系统不平衡,造成气氨波动,短时间内氨系统积累的油和氯根的液体从气氨大量带入硝铵生产系统。含油、含氯根高的硝铵溶液,在造粒系统停车的状态下(回流溶液度高)温度升高,热稳定性降低,热敏感性增加,自催化热分解过程加剧,氯根及酸性溶液的存在提高了硝铵初始分解的速率,降低了硝铵分解及自催化热分解的温度,使硝铵溶液更加倾向于均相热分解过程。在极短的时间内,分解产生的高热和大量高温气体产物高度积聚导致燃烧爆炸。二、关于事故性质我国硝铵生产中,硝铵溶
6、液发生重大爆炸的案例未见报导,对硝铵溶液爆炸的条件和机理在理论上认识不足,有关硝铵溶液的安全标准尚没有;对硝铵溶液的爆炸危险性,热敏感性,含油含酸、尤其含氯根的自催化热分解危险性、危害性,以及导致分解爆炸的初始温度,临界条件,分解速率,均相爆炸分解产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氯降低分解温度等一系列的影响因素,均没有认识,国家相关的规范标准和规程还没有具体的规定。鉴于上述的具体情况,专家组认为陕西兴化集团“16”重大事故为非责任化学爆炸事故,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三、关于“16”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事故发生后,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为抢救伤员、恢复生产、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兴化集团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紧急动员全公司力量,在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的同时, 采取了有效措施,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生产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积极恢复生产,保证了 659 车间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现场夷为平地,现场人员全部遇难,周围厂房和生产装置同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克服了重重困难。在调查过程中认真负责,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