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国务院:1996 年 6 月 29 日,我省内江市所属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 39 人,重伤 9 人,轻伤 40 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00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四川省李蒙副省长以及省劳动厅、监察厅、省安办、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卫生厅、省医药局的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进行抢救等有关工作,并对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内江市、简阳市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闻讯后即刻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积极协助和参加事故调查。经过现场勘查、提取
2、物证、取样分析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后形成了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现呈报国务院,请予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事故地点:禾丰镇丙灵村七社事故时间:1996 年 6 月 29 日 8 时 40 分左右事故类别: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伤亡人数:死亡 39 人,重伤 9 人,轻伤 40 人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左右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永兴火炮厂系 1986 年 5 月由原简阳县
3、禾丰区碑垭乡永兴村开办的集体企业,季节性生产。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自 1987 年 12 月 7 日起,村民陈华有与永兴村签订承包合同,一直任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1995 年 3 月迁址建厂后按承包合同,由法定代表人陈华有私人经营。1995 年 3 月 27 日,简阳市公安局三科副科长、枪炮工作组组长翟新成会同简阳市乡镇局、禾丰镇政府、企办和禾丰镇派出所有关人员现场勘查,同意该厂迁往禾丰镇丙灵村七社原保管室内(此厂房紧靠禾丰镇至碑垭的公路边。 其外墙与公路边仅有一条宽为 0 8米的水沟相隔,距禾丰镇 7 公里,距碑垭 1 公里,距简阳市 29 公里)
4、。同时确定了危险品车间、 库房的修建位置。 明确要求保管室(事故中被炸厂房)只能作为卷筒、封底、编饼等非危险工序生产。所有危险工序、库房都必须设在山上新建厂房内,全厂职工人数不得超过 30 人。迁建工作于 4 月下旬结束。并经公安局三科、禾丰镇政府、企办、派出所有关人员验收,同意投入生产。1995 年 6 月 15 日,永兴火炮厂开始在新建厂房内进行生产,主办单位仍为禾丰镇永兴村。在 1995 年生产期间,场区内生产人数基本维持在核定人数范围内。1996 年 4 月 10 日,简阳市公安局三科科长彭刚、副科长翟新成等人到禾丰镇碑垭砖厂落实该厂的炸药库选点时,到火炮厂检查。发现该厂带药岗位和不带
5、药岗位混杂, 生产工人超过核定人数(核定 30 人, 实有 49 人)和冒用他厂商标等问题,当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叫陈华有第二天(即 4 月11 日,因陈当时不在家)到三科接受教育,三科同志对陈进行批评教育后,决定 4 月 22 日召集全市 7 家火炮厂厂长召开现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会后发出了“简公安危字 03 号重大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生产工序混乱和冒用他厂商标问题进行停产整顿,并限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公安局三科。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4 月 29 日,禾丰镇政府组织五一节前检查,到该厂检查时也提出了
6、恢复生产要经镇领导同意的要求。6 月 21 日,陈华有向禾奉镇派出所民警樊均富反映,谎称整改完毕,要求恢复生产。樊叫陈对公安局三科说,而陈华有却直到发生事故都未将整改情况报告三科。火炮厂建厂以来,一直由村民陈华有任厂长,并实行承包。从 1995年 3 月以来,实际由陈和村民杨林辉合伙生产经营,1995 年 6 月,陈华有正式任命杨林辉为副厂长。因 1995 年经营亏损,1996 年 6 月 2 日,陈向杨林辉提出不再合伙经营,杨不同意,并要求修改合同,要在合同上添上杨的名字。6 月 3 日,陈、杨二人找到永兴村党支部书记彭美轩、村委会主任樊成章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6 月 6 日下午,彭美轩、樊成章等四人一同到火炮厂并表态: “对杨林辉要求经营火炮厂给予否定, 理由是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和职称,我们没有这个权力让你生产和经营,我们不同意,不准许你办分厂。 ”但是村干部走后, 当晚陈、 杨二人仍商定以一个厂的名义,分成两个组各自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杨每年交一万元的业务费给陈,全年的业务费由陈负责开支。6 月 17 日,陈、杨将厂房和原有的原材料分割后,各自着手分开生产的准备工作。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