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醴陵个体鞭炮厂发生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 年 8 月 12 日 16 时许, 湖南省醴陵市白兔镇峤岭村鞭炮生产个体户张某某家发生特大爆炸,炸死 15 人,直接经济损失近 7 万元。1987 年底,峤岭村鞭炮厂因亏损无法维持,村委会决定停办鞭炮厂,并提出谁购买所剩原材料和半成品,就负责偿还该村欠镇信用社的 4000 元贷款。张某某同意承担偿还所欠贷款,即将鞭炮厂的剩余原材料及半成品撤回家中。张某某和妻子吴某某从 1988 年春开始,利用从鞭炮厂购回的原材料,利用自家的 9 间 2665 平方米房屋,擅自开办鞭炮作坊。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某作坊的规模不断扩大,从经常性雇工 10 人发展到
2、50 余人,产品的数量从日产“大地红”不足一箱到三箱,张某某一家 6 口人的饮食居住均在作坊内,形成生产、生活一体。同时张某某利用自己是村主任,主管工业的便利,将原村鞭炮厂的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烟花爆炸销售许可证等证件,掌握在自己手中,为私自开办的作坊购买原材料、药物和销售产品提供方便。1990 年 8 月 12 日 16 时许,张某某夫妇看到待结鞭炮的引线长短不一,有的装药量不足,考虑到可能影响打响率,便与工人刘某、革某在作坊左边的屋内, 由吴某某手持一把三齿铁耙, 将解散的引线长短不一的鞭炮拌合。由于吴某某使的铁耙与水泥地面磨擦,产生火花引燃了地面的药尘和鞭炮
3、,引起连锁反应,引燃的鞭炮掉入室内的药桶内,引起爆炸。巨大的爆炸力将整栋房屋炸毁,正在屋内的张某某、吴某某夫妇与雇请的 1O 名村民被当场炸死,另有 3 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经查,张某某夫妇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他们均已死亡,不再追究。但罗某某、潘某某、张某某三人应对这场事故负刑事责任。鉴于醴陵个体鞭炮生产发展迅速,出现了产品质量低劣、事故频繁、偷漏税严重的情况,市人民政府于 1990 年 4 月 18 日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烟花鞭炮生产的决定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个体户生产和非法经营烟花鞭炮的通告 ,并召集了鞭炮烟花产区各乡、镇、工委的负责人会议。同
4、时,派出市直机关干部 100 多人到重点产区乡、镇帮助清理整顿工作。白兔镇为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和通告精神,布置了全镇清理整顿工作步骤,决定将镇机关干部和市工作组成员分成五个组,各负责几个村的清理整顿工作。罗、潘、张三人参加了这项工作。由于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这次事故未能避免。具体事实是: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罗某某是这次镇整顿个体鞭炮烟花小组成员;潘某某是市整顿检查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工作小组长;张某某是镇整顿个体编炮烟花领导小组成员,峤岭工作组组长。上述三人在 5 月至 7 月,都曾先后两次到峤岭村张某某家检查,发现张某某系个体非法生产,无证无照,且作坊在居民稠密区,存在极大的不安全隐患,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和通告精神,应予以取缔,但都没有严格执行。罗某某只以搬作坊为条件,以鉴证机关代表身份与张某某签订了关于鞭炮生产协议书 ,默认了张某某非法生产;潘某某仅提出 4 条整改意见,且没有检查验收;张某也仅作罚款和责令搬迁作坊的处理,事后也未检查落实。司法机关认为,罗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在执行整顿个体鞭炮烟花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坚决取缔张某某的非法生产,以致酿成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