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5 月 19 日 5 时 08 分,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 8 号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爆炸较大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665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
2、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验检测等手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情况 1.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荷酒店) ,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 8号,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29 日,营业期限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王元(女) ,注册资本 50 万元。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住宿,取得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颁发的 “特种行业许可证”,注明客房 41 间,床位
3、78 张;取得市南区卫 - 2 - 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7 日。该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批发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该公司由王元、李杰(男)两名股东发起成立,股权持有比例分别为 70%、30%,王元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李杰任公司监事。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于 2008 年 6月 4 日出具了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青公消(建验)字2008第 0310 号) ,同意该建筑投入使用,但消防验收不包括地下室。2008 年 1 月 1 日,青岛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与颐荷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将绍兴三路 8 号使用面积 1100
4、 平方米的建筑租赁给颐荷酒店,租赁期限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租赁后王元、李杰将该建筑装修改造为酒店。 2008 年 7 月 29 日,王元注册成立了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元经营该酒店一年,后又出租经营。2012 年 12 月 7 日,王元以公司名义与陈坤(男)签订承包协议, 将颐荷酒店整体承包给陈坤经营, 承包期限自2012 年10 月 1日至2017年 9 月 30 日, 承包协议中明确酒店规模为约 1300 平方米、 客房 41 间 (一、二楼) 、餐饮(地下室) ;并约定如经营需要对酒店进行改造更新,陈坤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方案,经同意
5、后方可实施。协议中未就安全事项进行约定。陈坤承包经营后,私自将酒店名字改为“喜众概念连锁酒店颐荷店”,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更改。陈坤于 2013 年 6 月份聘请陈鑫鑫(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作为店长,管理酒店的日常事务。事故发生前,颐和酒店除陈鑫鑫外共有工作人员 9 人,均为陈鑫鑫招聘。 - 3 - 2.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公司) ,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法定代表人王锡香,总经理刘志勇,公司住所:原青岛市四方区湖清路 26 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 类) ;批发(禁止储存)第2.1 类易燃气体等。该公司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
6、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27 日;持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已于 2014 年 9 月份予以注销,并通过金宏网分别于 9 月 12 日、9 月 19 日函告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据调查,事故发生时颐荷酒店使用的液化气为柳耀杰在该公司充装并送至酒店。柳耀杰长期在该公司充装液化气并使用该公司销售发票,充装时使用自备钢瓶。 3.青岛永鑫源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源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法定代表人刘志国,公司住所:原青岛市四方区湖清路 24 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6 日。事故发生时使用的瓶装液化气由柳耀杰驾驶注册于该公司名下的鲁 B70E59号小货车送去酒店,经查,鲁 B70E59 号小货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注销。 (二)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