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矿“4.21”瓦斯爆炸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01 年 4 月 21 日 0:40 分,多种经营公司二号井西下山发生瓦斯爆炸,死亡 48 人。工作面概况:下峪口煤矿多经公司二号井开采井田范围内 1#、2#、3#煤层。地质储量128.61 万吨。原设计为一对立井开拓,1996 年开始建设,1997 年元月副井建成,井底在 3#煤层底板。1997 年 10 月,经矿务局批准,下矿收回二号井, 将二号井副井作为进风井, 与下矿 460 总回付巷贯通形成通风系统,与下矿 3#溜煤眼贯通形成运输系统。1998 年 7 月,该系统建成投产开采3#煤层,由下矿上采区供电、供水、供风、技术、安全、生产由下矿
2、统一管理,由残采队队长吴某某承包生产。由于 3#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1998 年 12 月 24 日,下矿多经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建主井开采 2#煤层以解放 3#煤层。但因公司资金短缺,决定由个人投资。主井于 1999 年上半年建成,井底在 2#煤层底板。至此,形成 2#煤和后来开采的 1#煤的独立运输、提升、销售系统。该井在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法生产。2#煤层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方法,首采工作面于 1999 年 8 月投产,2000 年 5 月结束。第二个回采工作面 2000 年 4 月准备,至今仍未投产。1999 年 8 月经巷探发现 1#煤层可采且煤质好,二号井承包
3、者擅自决定采用巷道采煤方法开采 1#煤层。事故前,分南、北两区同时生产,爆源所在南区有 6 个以上采煤面同时生产,安装 4 台通风机供风,矿井供风量 172 立方米/分。二号井 1#、2#煤由主井提升,主井、副井进风,下矿 460 总回付巷回风。1#、2#煤层开采由承包人经营,自行销售。二、事故经过2001 年 4 月 21 日零时 40 分,二号井信号工南永东在副井井口听到爆炸声后,立即用电话向该矿生产副矿长朱某某汇报。朱某某立即带人下井抢救,发现事故严重,无法抢救,于 2 时 12 分报告下峪口煤矿。下峪口煤矿 3 时零 5 分报韩局调度室,局、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护队三个小队于 3
4、 时 53 分赶到井口进行侦察抢救,在副井底设立了救护基地。局有关领导在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成立了以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事故抢救领导小组。到 8 时整在井下西下山发现 34 名遇难矿工,9 时 57 分在北采区发现 10 名遇难矿工。22 日 17 时 30 分在北二皮带巷,北采区一部运输机尾发现其他 4 名遇难矿工,18 时 2 分,井下 48 名遇难者全部运送升井,抢救工作全部结束。三、事故原因直接原因二号井开采的 1#煤层通风系统不合理,采用非正规巷道采煤方法,工作面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西下山南部采区使用 4 台局部通风机向 6 个以上作业点供风,供风量仅 172 立方米/分,风量
5、严重不足。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距回风口最近的一台仅有 2 米,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导致瓦斯积聚。矿井没有洒水消尘管路,巷道和作业地点煤尘堆积严重。6 号作业点煤电钻电源插头失爆,工作时产生电弧引起积聚瓦斯爆炸,堆积的煤尘扬起参与爆炸。由于西下山南部采区与北部采区串联通风,致使事故波及 1#煤全部生产区域。瓦斯积聚的原因西下山中生产区主巷道外安设有四台局部通风机,其中 2 台 5.5KW、1 台11KW、1 台 2KW,距回风口距离分别为 2 米、4 米、6.4 米、13 米,按照局部通风机的需要吸风量计算,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需要供风量至少需450 立方米/分以上,但实际了解该
6、处巷道内风量只有 172 立方米/分。根据该处巷道风量严重不足,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距离小(规定不低于 10米)的情况,局部通风机必然发生循环风,因此导致 1#煤层西下山南部采区瓦斯积聚。另处根据 4 台局部通风机向 7 个作业点供风,工作面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工作面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据此断定是由于矿井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采用巷道采煤方法无法进行正常通风,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引爆火源根据对 6 号巷道现场勘察,工作面电钻处于工作状态,爆源点处的煤电钻电源插头松动,缺少压紧螺栓,煤电钻的接线口损坏,接线盒 3 处缺螺栓,严重失爆;插头上的电源铜柱有明显的电弧打火痕迹。据此认定:煤电钻插销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爆源根据现场勘察结果,1#煤层西下山巷道破坏和设备位移的冲击波方向来自生产作业区,如破碎风筒、木支护的位移等明显由生产区向外。生产区主巷道中物品位移方向都是由里向外。6 号作业点巷道距口外 5 米处的一架木支护的棚腿上两侧有焦巴,以此为界两侧木棚迎风侧都有焦巴,根据冲击波方向和物品位移推断该处为爆源点,即爆源在 6 号工作面巷道内。在对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