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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较大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案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623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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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沂市罗庄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较大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案例2016 年 4 月 1 日 17 时 15 分左右,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生产区,混铁炉在出铁过程发生铁水外溢,外溢铁水接触受铁坑内潮湿地面发生爆炸,造成 3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54.74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4 月 1 日 17 时 15 分左右,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生产区,混铁炉在出铁过程发生铁水外溢,外溢铁水接触受铁坑内潮湿地面发生爆炸, 致使停靠在受铁坑上方两台行车驾驶室内 2 名行车司机当场死亡,1 名制冷机维修工重伤(于 4 月 2 日 20 时 30

2、分抢救无效死亡) 、1 人轻伤、2 人轻微伤。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混铁炉出铁过程中失控,造成铁水外溢,外溢铁水与受铁坑潮湿地面或积水接触,引发水蒸气急剧膨胀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2.没有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3、就投入生产,造成先天不足,导致企业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3.设施设备变更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混铁炉主控室、受铁坑等安全设施的变更审核、变更过程及变更后的隐患分析、控制过程管理不到位,导致摇炉工视线受阻。4.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气动应急装置、机械装置应急手柄等应急装置和控制继电器自投入运行后,没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电动控制混铁炉无法复位时,气动应急装置、机械装置应急手柄不具备应急处置作用。 受铁坑内电气线路未采取隔热措施, 导致铁水熔断电器线路,发生电网短路停电。5.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企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系统、不细致、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混铁炉配电柜内控制继电

4、器碳化失效,对违规在混铁炉平台设置水管、受铁坑积水问题治理不到位,致使铁水外溢后遇水发生爆炸。吊运区域附近平台、厂房立柱未采取防铁水喷溅措施。6.现场应急处置不当。事故车间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铁水外溢启动应急预案,开启气动应急装置、操作机械装置应急手柄,导致铁水持续外溢,进而发生爆炸事故。7.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自查自纠走过场,导致一些隐患反复出现,得不到彻底整改。8.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存在安全素质不高、 安全操作技能不强、 对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等问题,导致空调维修工在起重机运行期间违规登上天车巡检,致使事故

5、伤亡扩大。(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王善星,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摇炉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6 年 4 月 3 日刑事拘留。2.林小平,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6 年 4 月 3 日刑事拘留。3.历秀彬,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副厂长。事故调查期间,拒绝配合调查、逃匿,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被刑事拘留。(二)移

6、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林位杭,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林川建,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受铁坑积水严重不重视,未及时整治该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杜建光,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逃匿,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林 踢,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厂长兼车间主任。对炼钢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对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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