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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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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12 日 18 时 42 分 33 秒, 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142 余万元。2019 年 2 月 13 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 15 人被移送司法;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 4 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

2、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 44 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原料标识不明入错库,工人误投原料引发爆炸着火2018 年 7 月 12 日 11 时 30 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将 2吨标注为原料的 COD 去除剂(实为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14 时左右,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 20 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 33 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 ,并要求罗吉平补开 13 袋丁酰胺领料单。15 时 30 分左右,二车间咪草

3、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 、左洪梅(女,工人) 、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实为氯酸钠)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 2R302 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16 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 2R301 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17 时 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17 时 20 分左右,2R301 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18 时 42 分 33 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 2R301 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 2R301 釜严重

4、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事故共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伤(其中重伤 1 人) 。19 名死亡人员(其中男性 12 名,女性 7 名)中,其中 17 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 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 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142 万元。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 230公斤 TNT 当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 50 公斤 TNT。事故原因除了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 当作丁酰胺,补充

5、投入到 2R301 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的直接原因,调查认为,事故发生还基于多个间接原因。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引发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包括: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 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

6、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处理根据报告 ,有 15 人因事故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有 4 人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另有 44 人,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此外,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了 18 项行政处罚建议。其中,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 5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调查组还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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