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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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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新津县应急管理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事故调查组报送的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结案,现批复如下。一、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225 号) ,程序合法。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

2、故性质的认定。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局依法执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政纪处分,按干部和企业职工管理权限落实。新津县政府及事故相关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在收到本批复后 30 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一)建中香料公司。一是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层层压实责任,防止责任层层减弱。二对员工培训教育要有针对性,提升一线员工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要研判重大风险,对存在高风险的在役生产装置、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进行整体

3、和岗位分析、辨识、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四要解决好保密配方与安全生产合规性之间的关系, 防止片面强调配方保密忽视安全生产。 五是加强作业现场监管,杜绝“三违”问题。(二)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要发挥国有企业模范带着作用,配齐配强建中香料公司领导层,加强安全监管和目标考核,督促下属公司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三)新津县政府及监管部门。一要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力度,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检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刚性执法,确保隐患整治到位。二要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督促辖区内能通过温度、压力、液位、气体

4、浓度等物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监控的企业链入成都市重大危险源实时动态监管系统,解决监管盲区。附件: 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事故调查报告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19 年 4 月 4 日附件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2 月 15 日 10 时 39 分, 位于新津县工业园区 B 区的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香料公司”)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 14 人受伤,事故车间过火面积 800 平方米,生产装置被毁,厂区部分设施设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800 余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3 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225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函2011112 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原市安监局牵头成立新津县成都建中香料香精有限公司“12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市公安局、原市经信委、原市消防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和新津县政府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责任、技术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6、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建中香料公司,位于新津县兴化七路 189 号,法定代表人彭宏斌,注册资本 3510 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32744695538U,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黄樟油、异黄樟素、胡椒醛(凭许可证在其核定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 、桉叶油等,营业期限为 2003 年 1 月 7 日至永久。公司年产胡椒醛 1000 吨、黄樟油 500 吨、异黄樟素 100 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乙醇、甲苯、硫酸、盐酸、28%过氧化氢、30%氢氧化钠。公司是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1989 年,是一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胡椒醛的生产企业。持有原省安监局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川)1S51181000002 ,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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