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蒲城 1120 非法储存爆炸物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11 月 20 日 16 时 50 分许, 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隆村一组村民许小苟的水泵房及许胜利的纸筒制品厂(水泵房在纸筒厂中间)内非法储存的黑火药、亮珠及烟花半成品、成品等爆炸物发生爆炸,造成 5 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渭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蒲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的原因、经过、责任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
2、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 年 11 月 20 日 16 时 50 分,梁联合、梁三民给水泵房业主许小苟修理水泵时,因线路接反水泵反转,便进入水泵房内在配电盘上调整电路。由于电线短路起火,引爆了存放在水泵房内的黑火药、亮珠及组合烟花,发生第一次爆炸,造成梁联合、梁三民、王玉娥(在水泵房西北侧休息)死亡,许小苟(在水泵房门口观看) 、李淑云(许小苟妻子,在水泵房门口观看)失踪,贺中社(在水泵房南侧纸筒车间门口搬运纸筒) 、耿国仓(在水泵房南侧纸筒车间门口帮贺中社搬运纸筒)受重伤,耿纪文(在水泵房南侧纸筒车间门口帮贺中社搬运纸筒) ,任晓萍(耿国仓之妻,在纸筒厂大门口与儿子耿仁奇玩
3、耍) 、耿仁奇(耿国仓之子,在纸筒厂大门口与任晓萍玩耍)受轻伤。第一次爆炸产生的飞溅物,引燃了堆放在纸筒厂内空地上和工库房内的烟花纸筒。17 时 20 分许,引燃了纸筒厂大门南侧靠西墙库房内的效果件,发生第二次爆炸。17 时 30 分许,引燃了纸筒厂东北角生活区南侧库房内的效果件,发生第三次爆炸。后两次爆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第一炸点:在水泵房内。炸点地面出现直径约 86 米、深约 3 米的土坑。泵房内所存爆炸物是许建军(许小苟之子)在 2013 年 11 月 5 日前后从章锦奎(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在富平非法制造黑火药等爆炸物品)处购买的 7-8 袋粉状黑火药(约 200 公斤) ,许小苟在
4、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18 日前后非法生产的 20 余袋亮珠和 90 箱 81 发组合烟花,总药量约 900 公斤。第二炸点:在纸筒厂大门南侧靠西墙的库房处。炸点地面出现直径约 63米、深约 1 米的土坑。库房内所存爆炸物是蒲城县兴隆烟花有限公司为逃避检查非法存放的超规格(2 寸)组合烟花效果件,共有 56 万发,总药量约 350 公斤。第三炸点: 在纸筒厂东北角生活区南侧的库房处。 炸点地面出现直径约 86米、深约 1.5 米的土坑。库房内所存爆炸物是许胜利非法从河南省新密市航天花炮厂购买的烟花半成品,主要有 2.5 寸礼炮效果件 22.5 万发和30004000 枚烟雾类产品,
5、总药量约 600 公斤。据专家初步调查估算和爆炸试验,认为第二、第三炸点为烟花半成品(效果件)爆炸所致。(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蒲城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局主要领导带队,抽调刑侦、治安、巡特警、烟花爆竹打非中队、兴镇派出所、消防等警力 60余人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现场成立处置指挥部,分为现场救援、专案调查、医疗救护、善后处置等工作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和人员救治工作。接报后,蒲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政府办、安监、花炮、兴镇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置及救援工作。渭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徐新荣、市长奚正平立即指派常务副市长郑光照、副市长王晓军带领有关部
6、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陕西省安监局接到事故快报后,局长赵政才立即指派分管局领导带领综合规划处、应急救援办等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事故救援从晚 18 时开始,救援突击队进入现场后,由于烟花爆竹不断炸响和现场大面积着火,烟雾过大,视觉受限,消防水车、救援人员无法近距离靠近,为避免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因此现场救援推迟至 19 时 30 分开始,直至次日 13 时结束。二、事故相关企业及监管单位情况涉及事故的相关企业及监管单位情况:1.水泵房及纸筒制品厂, 是此次非法储存爆炸物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单位。位于蒲城县兴镇兴隆村一组,纸筒制品厂占地面积 17.5 亩。水泵房位于纸筒制品厂内正中。 水泵房业主是许小苟, 纸筒制品厂实际业主是许胜利 (也是蒲城县兴隆烟花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将纸筒制品厂承包给耿国仓) 。水泵房和纸筒制品厂不存在租赁关系,许小苟和许胜利两位业主均未办理任何企业登记注册手续。2.蒲城县兴隆烟花有限公司, 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经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