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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郭庄煤业乙炔气燃爆事故案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885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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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郭庄煤业乙炔气燃爆事故案例2012 年 3 月 21 日,郭庄煤业发生一起乙炔气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人轻伤。一、事故经过2012 年 3 月 21 日 8 点班,郭庄煤业公司机修厂按矿上安排到井下三采区变电所进行气割废旧电缆钩作业,开完班前会后,机修厂职工气割操作者巩某、辅助人员贾某、范某和安瓦员张某从机修厂拿上气割的工具到达三采区变电所,安瓦员张某开始检测瓦斯,范某、贾某接消防水管,当发现消防水管长度不够时,巩某安排范某、贾某去另一个巷道取消防水管,之后,巩某将割炬点燃,约 9 时 47 分,在范某、贾某拿消防水管返回到距交电所二十几米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巩某当场死亡

2、,张某、范某、贾某及在作业现场附近皮带机头看护皮带的皮带司机王某、 常某等 5 人受伤。二、事故原因:1.该矿在井下三采区变电所进行切割废旧金属电缆沟作业时,没有严格按标准连接气瓶和割炬,也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并且在安瓦员未下达作业命令的情况下就违章点燃割炬,切割时引燃泄漏并局部积聚的乙炔气体,引起乙炔气燃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对井下切割作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安全技术措施会签把关不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不到位, 对电焊工(气焊工)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三、吸取教训及防范措施1.

3、原则上严禁在井口房和井下任何地点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2.确需在井口房内和井下进行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井下仅限于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后的井底主要硐室和矿井主要进风井巷(不包括采区进风巷),其它地点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3.矿井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按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汇报。4.必须严格按标准连接气瓶和割炬,并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所用气体储罐必须置于全风压风流中、作业地点下风侧,并有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5.明火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在作业地点备有至少 2 个灭火器。严禁在微风、无风、以及闭前、空(假)顶、老空附近等瓦斯情况不明或瓦斯浓度超过 0.5%地点进行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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