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1220”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2 月 20 日 11 时许,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一栋三层民房的二楼一间存放有烟花爆竹的房内发生燃爆事故,事故造成 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1.7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徐守盛、副省长戴道晋立即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做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办于 2014 年 12 月 25日对本次事故下发了跟踪督办通知书,湖南省安委办于 2014 年 12 月 30日对本次事故挂牌督办。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 年 12 月 21 日,邵阳市人民政府
2、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双清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双清区石桥乡“1220”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烟花爆竹、刑事侦查、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发生事
3、故的民房情况。发生事故的民房是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村民刘端阳的自建楼房。该楼是一栋独立钢筋水泥结构三层楼房,第一层为 5 间临街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第二层为户主全家 8 口人的住宅,第三层为出租房。第一层南端一间门面和两间搭建门面为刘端阳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该户主将二楼北侧东端一房间用于储存组合烟花、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并违法储存礼花弹若干。(二)事故相关的烟花爆竹店情况。原邵阳市双清区正阳烟花爆竹店于 2010 年 7 月 25 日在双清区安监局初始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原登记主要负责人刘亚旗(系户主刘端阳长
4、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许可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 C 级,限制存放药量 60 公斤。2012 年 7 月 26 日取得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因安全距离不符合安监总局 65 号令的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双清区安监局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依法吊销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截至事故发生之日,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已经由颁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该店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依法吊销决定,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并为了逃避监督检查和增加储存量, 将部分烟花爆竹产品转移存放在门店
5、二楼的居住区内。该店于 2012 年从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建新村村民邓水林处购得一批礼花弹用于本店零售,后将销售剩余的少量礼花弹与其它烟花爆竹产品混合存放在二楼的住宅区内。(三)有关部门对该店相关的整治及执法情况。2014 年初,根据省市烟花爆竹行业整顿关闭的有关文件精神,双清区政府组织了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整顿关闭行动。该店处于同一街面的另外两家合法的烟花爆竹店之间,与上述两店的安全距离不足 50 米,被双清区政府列为整顿关闭对象。经双清区安监局和石桥乡政府负责人多次做工作,通过自行协商,3 家烟花爆竹店约定:邻近的另外两家烟花爆竹店自愿补偿刘亚旗经营的正阳烟花爆竹店 10 万元,并收购其原
6、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 如满足上述条件, 正阳烟花爆竹店则自行关闭、 停止经营。 2014年 9 月 3 日,刘端阳收取了 10 万元补偿款,但该店仍继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9 月 16 日, 双清区安监局依法做出罚款 5 万元并没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双安监管罚2014015 号) 。因难以执行没收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11 月 11 日,双清区安监局将正阳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的案卷移送到双清区公安分局。当日,双清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刘端阳进行了调查问话,对案情进行了集体研究。但因未按上网报批程序办理案件,没有依法对刘端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只要求刘端阳在 5 天内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 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并依法予以打击”的要求。11 月 24 日,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石桥乡政府等多部门单位 80 余人,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因该店店主及家人无理阻挠、漫骂、威胁,执法人员未能按计划没收该店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二、 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经过。201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双清区石桥乡马安村正阳烟花爆竹店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