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葫芦岛 2015“818”摩托艇撞人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及调查概况(一)事故概况:2015 年 8 月 18 日 1230 时许, 游客白某某在绥中滨海浴场无证驾驶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的摩托艇出海游玩时,将一名在游泳区的游玩者马某某撞伤,并送医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二)海事调查情况:本次事故由葫芦岛海事局调查。 葫芦岛海事局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判明了事故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摩托艇、驾驶人、船公司概况(一)摩托艇概况:
2、1、经现场勘验,获得摩托艇主要情况如下:实际所有人: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艇身材质:玻璃钢艇长:3.22 米发动机:雅马哈 VX700-P机型:2 冲程 2 缸排气量:700cc启动:电启动冷却系统:水冷出厂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该摩托艇未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经过船舶检验、未取得国籍证书。事发时,该摩托艇不适航。(二)驾驶人情况白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北京市XXXXXXXXXXXXX。经查,白某某未经过专业培训、未持有摩托艇驾驶员资格证书事发时,该摩托艇驾驶员不适任。(三)船公司情况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
3、限公司,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邸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共有快艇 1 艘,摩托艇 2 艘,主要经营快艇、摩托艇水上运输服务。公司未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白某某为游客,非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人员。三、事故水域气象、海况据葫芦岛市气象局信息:8 月 18 日,葫芦岛市海域晴、西南风 2-3 级、海面浪高约 0.5 米,能见度良好。事发水域为浴场区,水深约 1.5 米,涨潮、流速约 0.3 节,砂底。四、救助经过
4、2015 年 8 月 18 日 1630 时, 葫芦岛海事局接到绥中县芷锚湾边防派出所电话通报:约 1230 时许一艘摩托艇在葫芦岛市绥中县滨海浴场将一名游客撞伤,已送医院治疗。五、事故经过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在海滨浴场经营摩托艇业务,主要提供浴场距岸 1 公里范围内旅客乘艇服务。海滨浴场摩托艇航道区域长 50 至60 米,宽 20-40 米,与东侧的游泳区由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用尼龙绳、浮漂隔开。2015 年 8 月 18 日 1220 时许,游客白某某来到海滨浴场游玩,与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的服务人员李某某口头谈妥价格并提出自己驾驶摩托
5、艇出海游玩,双方未签订出租协议,李某某向白某某介绍驾驶技巧和不得进入游泳区等注意事项后,白某某自己驾驶摩托艇出海,大约开出距岸 200 米时,发现浪较大,就向左转准备驶往浅水区,期间转弯过大,进入游泳区,服务人员警告后驶离游泳区,之后又进入游泳区,驾驶过程中,在距岸约 30 米处将在游客游泳区内水中游玩的马某某撞伤,随即人员下水,将马某某救助上岸并送医院治疗。六、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白某某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摩托艇驾驶员资格证书,无证驾驶,违规驶入浴场游泳区,操作不当,导致撞伤游客。(二)间接原因:1、白某某对当地海域水深、底质、潮汐情况不熟。2、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管理不善,未充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六、损害情况事故造成一人头部重伤二级,右动眼神经轻伤二级。七、责任认定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八、安全管理建议030500SR2016002:辽宁东戴河新区 XXXXXX 有限公司加强管理,建立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管理人员培训,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摩托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