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簇桥助剂厂生产安全事故一、 基本情况1、事故单位: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2、行业类别:生产加工3、隶属关系:区属企业4、事故发生时间:2006 年 3 月 6 日5、事故类别:机械伤害6、事故发生地址:武侯区簇桥铁佛村 10 组7、事故性质:责任事故8、事故等级:一般伤亡事故9、伤亡情况:亡一人 直接经济损失 7 万元10、死者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务 伤害程度李土全 男 43 岁 汉 成都大邑县 工人 死亡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成都簇桥助剂厂是于 1991 年 12 月 12 日经武侯区乡镇企业局同意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该企业于 2004 年 9 月 21 日与其主管
2、单位铁佛村企办签订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脱钩协议”。按协议规定,原集体企业签订脱钩协议后应自行进行改制或注销。但该企业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时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三、事故经过2006 年 3 月 6 日下午 2 点 20 分左右,在武侯区簇桥铁佛村族桥助剂厂内,工人李土全在操作离心机将结晶琉酸锌与母液进行分离时,高速运转的离心机突然毁损,飞出的零件将李士全的头、颈部打伤,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接报后的武侯区安监办、区总工会、簇桥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了“3.6”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3、事故。上一页 1 2 下一页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2006 年 3 月 6 日下午 2 点 20 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工人李土全操作离心机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超量加料且装料不均匀造成离心机高速运转时“偏心”产生共振,共振所产生的能量致使离心机机座断裂,离心机毁损,零件飞出致其死亡。李土全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厂安全生产制度不规范,管理有漏洞,设备设施陈旧,毁损的离心机机座有旧裂痕。死者在操作离心机时违规操作,装料偏复且不均匀,造成离心机高速运转时“偏心”产生共振,致使离心机机座断裂,离心机毁损,零件飞出打伤工
4、人致其死亡。(二)间接原因:1、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对设备管理不善,对设备的保养、维护、使用等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厂长邹家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在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单位、有关
5、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该起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 单位: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建议对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上报。(二)个人:1、李土全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助剂厂厂长邹家铎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建议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整改措施。(一)加强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三)通过该起事故,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四)再次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工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以实际行动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一页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