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超重失灵 工人坠落身亡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某市一建工程公司塔吊司机王某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吊车刹车失灵,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拘役 6 个月,缓刑 1 年。1980 年 5 月 14 日 8 时 50 分,王某驾驶 26 吨塔式吊车在铁东 E3 区二万四工地组装本吊车平衡箱中,严重忽视安全,操作中,不认真检查松紧颊的松紧程度,也没有调整刹车调整螺杆。当平衡箱吊到与塔身成 90度角,组对塔帽与平衡箱连接的拉板时,刹车失灵。这时王某没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平衡箱由慢到快下滑撞击塔身,使在平衡箱上作业的起重工曹某坠落到地面,当即死亡;起重工王某某受到撞击,鼻梁骨,左眼眶骨,左小壁骨骨折,造成脑震荡。二、事故原因分析忽视安全,违章操作。王某身为塔吊司机,不认真执行塔式起重机的操作规定,不认真对塔吊功能进行安全检查。当出现刹车失灵时,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加强安全教育,认真遵守塔吊机的操作规程。塔吊司机要时刻注意安全起吊,操作前,要认真检查吊车的功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操作中,要严守程序,安全操作,以防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