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机折臂事故一、事故概况2010 年 8 月 25 日晚 22 时许,棉花片 1 号住宅楼工地一台 F0/23B 塔式起重机在起吊模板时,因起重臂拉杆 48 米处发生断裂,造成起重臂折弯。该塔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为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京 FS-T15327。 经检测, 该设备起重臂拉杆连接耳板由于疲劳裂纹引起的快速脆性断裂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塔式起重机的检查及维修保养不到位,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二、调查情况经查,2010 年 3 月 23 日,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从北京市蓝天瑞德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台二手塔式起重机(
2、登记编号分别为FS-T15326、FS-T15327) 。北京市蓝天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从未在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手续,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办理登记编号手续时,所提供的两台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均为伪造件。三、事故处理意见(一)对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北京市蓝天瑞德工贸有限公司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二)注销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二台塔式起重机的登记编号 FS-T15326、FS-T15327,并责令拆除二台塔式起重机。(三)请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
3、租赁有限公司申办登记编号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作假行为一律注销其登记编号,并责令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四)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对北京华康彦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四、工作要求以上事故暴露出一些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落实各方责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二)施工单位、拆装单位及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登记编号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审核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登记编号等相关资料。(三)各区县建委在办理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时, 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 在办理二手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应审查原产权单位设备的登记编号或购买合同及发票,提供资料不齐的,一律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