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盾俊园“6.01”塔吊倒塌致 1 死 2 伤事故一、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13 年 6 月 1 日早 8:20 左右(2)事故地点:昆明市高新区金盾俊园 A4 地块 1 标段施工工地 7 号塔吊(3)事故责任单位: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4)事故类别:起重机械伤害(塔吊倒塌)(5)伤亡情况:死亡 1 人,重伤 1 人,轻伤 1 人。二、事故发生经过2013 年 6 月 1 日早 7:30 时后, A4 地块 7 号塔吊司机唐国华开始上班操作,在信号工胡玉芬(唐国华妻子)指挥下,从 7 栋号前吊运 3 次钢筋、1 次扣件到 7 栋号后的工地,在早 8:
2、20 分左右第 5 次起吊钢筋时,在起重臂由南向北旋转过程中,吊物碰撞到 8 栋号外脚手架,由于唐国华未及时采取回收小车的紧急措施, 致使塔吊吊物重量集中在大臂端部, 加之吊物超重,导致 7 号塔吊塔身倾斜第二节标节断裂,最终塔吊倒塌,造成唐国华受重伤不治身亡, 塔吊倒塌时还伤及附近施工作业的管理人员 1 人, 木工 1 人。三、事故直接原因(1)7 号塔吊司机唐国华违章作业、超载吊物。按该塔吊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起吊重物应1.3 吨,而发生事故时所吊的钢筋有 2.73 吨,超出 1.43吨,为核定重量的 210%。(2)唐国华在超重起吊重物由南向北旋转过程中,碰撞到 8 栋号外脚手架时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引发塔身倾斜导致第二标节断裂,塔吊最终倒塌。追责: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令)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及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塔吊司机唐国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