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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8·1”起重伤害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7882 上传时间:2022-07-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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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人之家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81”起重伤害事故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大坎村西,工商注册号 130221000003368,法定代表人艾友林,注册资金伍仟万元。主要从事槽钢的轧制销售,现有 600 型连轧生产线一条,年产槽钢 70 万吨。公司现有员工 240 人,下设生产部、企管部、运销部等 5 个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1 名。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8 月 1 日 18 时 40 分左右,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部长梁玉才和乙班班长王立双组织召开乙班班前会,布置乙班工作任务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18 时

2、 50 分左右,班前会结束,各岗位工人到各自岗位进行生产前例行检修,19 时左右开始正常生产。轧钢车间精整过渡台位于车间厂房南侧边缘(距地面高 2m),上下精整过渡台的扶梯位于车间厂房外部过渡台南侧,扶梯入口紧邻槽钢成品库北侧(间距 1m),中间无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过渡台岗位配置两名操作工,实行单人作业,每两小时轮换上岗,乙班的两名操作工分别是李卓和胡金霞(胡金霞系李卓的母亲) ,班前会结束后两人到岗,胡金霞让李卓休息,自己先上岗工作。李卓面朝西坐在槽钢成品库北侧的一捆槽钢上(距地面高 0.66 米)休息,其身后有一钢垛(码放 2 捆槽钢) ,身前有六垛(离李卓最近的钢垛开始,各垛依次码放槽

3、钢 2 捆、3 捆、6 捆、6 捆、3 捆、3捆) 。18 时 50 分左右和 19 时左右,跑尺工张亮和矫直机操作工马旭先后安全人之家 从李卓身旁经过,发现李卓坐在一捆槽钢上休息,便告知其不要在这停留此处危险,李卓对二人的警告均未理会,仍坐在槽钢上休息并摆弄手机。19 时 20 分左右,天车工赵倩操作成品库 L 型龙门吊到达槽钢成品库西侧,起重工刘建华和杨洪彬从槽钢成品库西侧进入成品库,3 人准备对李卓休息处西侧最靠西的两垛槽钢进行吊装。赵倩因坐在龙门吊驾驶室内,其视线被下方成品库南侧的钢垛遮挡,故未发现在成品库北侧休息的李卓,刘建华和杨洪彬的视线因被李卓休息处西侧的中间两垛槽钢遮挡(高2.

4、6m) ,故也未发现李卓。于是刘建华和杨洪彬便指挥赵倩操作龙门吊将李卓休息处西侧最靠西的两垛最靠上并排的两捆槽钢吊装至停放在成品库西南侧的货车内,接下来准备继续吊装余下的四捆槽钢,由于剩余的槽钢与其东侧紧邻的钢垛之间空隙太小,无法使用链条吊具进行吊装,刘建华和杨洪彬就用钢丝绳将上面的两捆槽钢南端捆牢并挂在吊钩上,指挥赵倩操作龙门吊向西稍微移动,以便腾出空隙,更换链条吊具进行吊装。在吊移槽钢的过程中,其东侧紧邻的钢垛稳定性受到破坏,以致上部的两捆槽钢向西倒落,正砸在准备吊移的槽钢上面。为完成吊装任务,只有将倒落的槽钢吊走,才能继续吊装被其压在下方的槽钢,刘建华和杨洪彬便继续指挥赵倩操作龙门吊起吊

5、刚才倒落的两捆槽钢,在起吊过程中吊起的两捆槽钢与刚才倒落槽钢的钢垛发生磕碰,致使其东侧紧邻的钢垛失去平衡,上部 3 捆槽钢向东倾倒,其中一捆槽钢滚落到李卓休息处,将其砸伤。(二)事故救援经过。事故发生后,杨洪彬发现轧钢车间内有人向槽钢成品库打手势并大声喊叫,于是其赶紧跑到槽钢倒塌处,发现一捆槽钢正压在李卓胸部上,胡安全人之家 金霞在旁边痛哭,杨洪彬与刘建华等人立即指挥李倩操作龙门吊把压在李卓身上的一捆槽钢吊走,将其救出。19 时 25 分左右,杨洪彬通过对讲机及时通知了生产部长梁玉才和生产厂长梁志平,梁玉才和梁志平马上赶到现场并及时打电话向公司副总经理张仲山和总经理艾永林报告了事故情况。19

6、时 35 分左右,张仲山安排梁志平驾驶公司车辆与三名工人一起将李卓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进行抢救。8 月 2 日 10 时 30 分左右,李卓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精整过渡台乙班操作工李卓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坐在槽钢成品库的槽钢上休息,被吊装作业过程中倒落的一捆槽钢砸中。(二)间接原因。1.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吊装槽钢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钢垛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2.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以致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三)事故性质。安全人之家 经调查认定, 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8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危险区休息,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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