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人之家 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9” 起重伤害事故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17 日, 占地约 3万平方米,注册资本 5200 万元。公司座落于盐山五里窑开发区,现有员工 70 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人(均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热扩无缝钢管,年产能 40000 吨。该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负责人为孙丕周,于 2011 年 12 月取得负责人资格证,公司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名,均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等情况:(一)事故简要经过:2013 年 4 月 9
2、日 8 时 30 分左右,车号为冀 J93536 货车在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厂区吊卸37732 钢管,吊车操作工孙朝阳负责操作吊车,吴忠国、卢保亮负责吊卸钢管,货车司机周普江站在车厢钢管之上帮忙挂吊钩,周普江没有离开车厢,吊车工孙朝阳在没有收到信号员的信号便启动了吊车,当钢管吊起约 1.2 米高时,吊车突然发生故障,钢管未脱钩,带着钢绳突然下滑,周普江因站在车厢钢管之上,躲闪不及,砸中右胸部以下部位,右腿被钢管压在下面,现场几名工人立即用撬杠进行施救,因钢管过重没被撬动,后又将另一台吊车开过来把钢管吊起,才把周普江救出。(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生产厂长崔俊峰向办公室主任马玉
3、振汇报后,马玉振随即拨打了盐山县医院 120 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孙丕周做了汇报,大约安全人之家 10 分钟左右救护车来到现场将伤者周普江送到县医院进行急救, 因伤势过重,当日转入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几天的抢救,于 2013年 4 月 16 日 4 时 30 分经治疗无效死亡。(三)死者基本情况:周普江,男,38 岁,身份证号,沧县杵龙堂村人,初中文化。(四)事故上报情况: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向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汇报了事故情况; 2013 年 4 月 16 日 4 时 30 分伤者死亡后立即向县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局做了汇报。(五)事
4、故造成经济损失情况: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普江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共计 60 万元,另外,抢救治疗费 16 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76 万元。三、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经过的确认和原因分析,认定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9”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吊车操作人员在未得到信号指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违反该工种的操作规程;其次吊车在起吊过程中发生故障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货车司机周普江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较差,使身体处于危险部位,致使安全人之家 起重设备发生意外时,来不及躲避,导致事故发
5、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疏于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吊车操作人员孙朝阳在操作过程中,在未得到信号指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违反了该工种的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2、货车司机周普江安全意识淡薄,使身体处于危险部位,致使起重设备发生意外时,来不及躲避,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3、安全管理人员马玉振、高会清,生产厂长崔俊峰
6、、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孙丕周,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贰万元的罚款。安全人之家 、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壹拾万元的罚款。六、防范措施及建议:1、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要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