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知违章操作 塔吊机毁人亡一、事故情况1995 年 6 月 20 日 21 点 45 分, 某建筑公司 12 建筑队在怡采三区 4 号住宅楼工地施工中,一台正在吊运混凝土作业的 35 米高的 QTK25 塔式起重机,当操作者将原混凝土吊运每次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时,这台起重机突然向北倾翻,操作者罗某从塔吊驾驶室内摔出,头部受伤严重,经急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 3 时死亡。这起事故还造成价值 25 万元的设备报废。该机操作者是一名无证的农民工,本人又缺乏塔吊作业的基础知识,安排这名人员操作塔吊是不合适的。 当天罗某接班后就和大家说: “咱们得快干,提前完活,好早点回去休息。”于是就擅自改变操作
2、规定的应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 使起重量由 836 公斤上升为 1672 公斤。 该机臂长 25 米,当小车在臂的末端时允许载重量为 800 公斤,发生事故时,塔吊受力点位于臂的 22 米处,根据应用力的平移法则,在该水平点臂的起重性能曲线允许最大起重量为 1168 公斤,违章作业后实超载量达 4315。在起重当时,信号工虽已发现塔吊小车向外滑行,即吹哨通知操作者停车,但在刹那间,悲剧发生了。又该建筑队对这台塔吊未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在塔吊从另一工地移来时,任意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人员违法拆、装,其结果造成该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变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全部失灵,又路基、路轨、保险等也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二、评析面对这台隐患严重、 操作者无知蛮干的塔吊, 如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倒是一件奇怪的事。发生了重大恶性事故,这是一件正常的事。究竟应当如何来管理好起重设备和选用好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对策有二: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要把好关,要使用合格经检验的特种起重设备。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