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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罐笼甩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8096 上传时间:2022-07-23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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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罐笼甩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 年 10 月 26 日 0 时, 江西省高安县独城乡江上煤矿井下提升罐笼发生事故,将 3 名乘坐罐笼的工人摔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1 万元。1990 年 10 月 26 日 0 时,江上煤矿上中班的 14 名工人下班。头门工罗某某扛一根废木头(松木,直径 12 厘米,长 166 米)与其他工人一道到头门口等笼上井。工人周某某见状对罗某某说:“你这木头不能带上去!”,但罗某某对此置之不理。零时 30 分,罗某某与另外 5 名工人一起乘最后一班罐笼上井。上笼时,罗某某不听周某某的劝阻,仍带着废木头上笼。进笼后罗将废木头靠在南冀偏东保险杠旁

2、。其他 5 名工人进笼后罐笼提升。二、事故原因分析站在南翼偏东的罗某某因左手扶着废木头,就用右手去上南冀保险杆。因一只手力气小,保险杆没有上成,造成车头保险杆脱卡出笼并撬着井壁。同时,靠在南翼保险杆旁的废木头也倒下伸出笼外,与井壁相撞,致使提升中的罐笼产生剧烈摇晃。当罐笼提升至 105 米时,站在罐笼北冀口的 3名工人被甩出,坠入井底,当场摔死。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罗某某身为头门工,违反江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章第 28 条第 3 款关于“严禁人货混装”的规定,不听他人劝阻。强行带废木头乘笼,致使在提升中上保险杆未成,造成保险杆和废木头橇撞井壁,3 名工人被剧烈摇晃的罐笼甩出坠井死亡的严重后果,罗某某对此负有直接全部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罗某某拘役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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