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飞宇大厦项目部“428”机械伤害事故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概况(一)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 。该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 130405000006275,住所地邯位于邯郸开发区文明路 9 号 3 号楼 6层 A 室,法定代表人李军娥,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凭。2014 年 1 月 8 日, 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签订了“飞宇大厦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承揽了飞宇大厦基坑
2、支护及降水工程中的部分支护桩施工业务。(二)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 (施工单位) 。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 130400300006358,住所地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规划南五路 9 号,公司负责人王学峰,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经营范围:工程勘察专业类水文地质勘察甲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经营方式:按项目承包。(三)河北飞宇房地房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该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 130000000023233,住所地
3、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 271 号,法定代表人白社宾,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等。此次发生事故的项目是其开发建设的飞宇大厦(写字楼)。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签订了“飞宇大厦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与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4 月 28 日 19 时 30 分左右,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
4、限公司飞宇大厦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项目部在护坡桩施工中,2 号履带式旋挖钻机操作员武瑞兵,操作旋挖钻机进行移位行走时突然侧翻(旋挖钻机在工作状态时钻桅升起高度为 18 米) ,将武瑞兵甩出操作(驾驶)室后,被旋挖钻机操作(驾驶)室上部压住。同时, 旋挖钻机钻桅将西侧一间临时板房砸压变形,造成板房内工人李景强被困。(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的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了 120、119 和110 电话请求救援。20 时左右,将板房内被困人员李景强救出;20 时 30分左右,将被压在钻机下的操作员武瑞兵救出。二人先后被送往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急救。武瑞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景强轻伤,留
5、院观察后出院。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操作员武瑞兵在操作旋挖钻机移位行走时,违章作业,导致钻机左侧履带压入刚施工完毕的虚桩软土坑中,使旋挖钻机失衡侧翻,将在钻机操作室内作业的武瑞兵甩出后压在操作(驾驶)室上部下方,致使其死亡。(二)间接原因。1. 旋挖钻机移位时,施工班长未按规定安排人员进行监护。2. 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对钻孔桩(虚坑)进行覆盖并设立醒目标志。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钻机操作员违反旋挖钻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一)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6、的责任人员。1.武瑞兵,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钻机操作员,负责对飞宇大厦施工现场 2 号钻机的操作。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旋挖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在没有现场监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钻机侧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2.李聚昭,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长,负责对 2 号钻机和人员的管理。在组织人员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钻机移位时也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董明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盛岩土公司)飞宇大厦项目部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生产和文明施工。对施工工地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4.李延昭,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