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金属回收公司“101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一、事故经过10 月 13 日晚 21 时左右, 邹某某与彭某某、 刘某某、陈某某、 田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工人往一辆货柜车上装运废铁。邹某某负责驾驶铲车将废铁倒入车厢,周某某等人在地面上将废铁装上铲车,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在货柜车上平整废铁,并将铲车卸料斗内未倒出的废铁清理到车厢内。21 时 30 分左右,邹某某用铲车将一铲斗废铁倒入货柜车后,因铲斗内仍有一些废铁,刘某某、彭某某两人便进入铲斗内进行清理。此时,邹某某驶铲车往后退,正在货柜车上的田某某等人见状,大声叫“有人,有人”,铲车仍然向后退,铲斗向下抖动几下,铲斗内的刘某某被摔至地面,彭
2、某某双手抓住铲斗边沿。后邹某某将铲车停了下来,现场人员将刘某某扶起,发现刘某某没有反应,耳朵出血,便将其送往南山医院抢救。后刘某某因抢救无效,于 10 月 16 日晚 19 时 30 分左右死亡。二、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邹某某在铲斗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铲车后退并将铲斗向下晃动;刘某某、彭某某等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铲斗内作业。间接原因:某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配备具备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4)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5)对分
3、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1、某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邹某某,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铲车操作员,邹某某在铲斗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铲车后退并将铲斗向下晃动,导致刘某某从铲斗中摔落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刘某某,某回收站作业人员,冒险进入铲车斗中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4、王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法定
4、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5、郭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6、任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再生资源一部经理,负责某回收站的监督管理,对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7、区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再生资源一部职员,具体负责某回收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四、事故教训某金属回收公司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