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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18” 醉酒引起的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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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8.18” 醉酒引起的交通事故2001 年 8 月 18 日 14:40,某石油管理局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 AS0589 三菱大货车,到该管理局第四钻井工程公司40510 钻井队送料途中,在河北省晋州市境内与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 AG3946 长安小客车相撞,造成 6 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 20 多万元。1事故经过2001 年 8 月 18 日 14:40,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 AS0589 三菱大货车到第四钻井工程公司 40510 钻井队送料,自东向西行至晋深公路赵村村南一 Y 型路口处,已越过路口正常行驶,此时

2、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 AG3946 长安小客车斜穿公路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遇,张某采取紧急制动避险,制动距离 11m,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车前部与三菱大货车右侧前部猛烈相撞,造成大货车前部横向位移1.3m,小客车内 6 人伤亡(3 人当场死亡,3 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驾驶员冯某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公安技术部门对事故中 7 位当事人的血液进行了化验,结果认定,除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大货车驾驶员张某外,晋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小客车内 6 人血液中都含酒精,其中驾驶员冯某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34mg,达到了醉酒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

3、十六条第六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2)间接原因驾驶员冯某通过路口时遇险情未采取避险措施。在事故发生前,大货车驾驶员张某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制动拖印 11m。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双方驾驶员超速通过路口。大货车驾驶员张某当时的车速在 40km/h左右,小客车驾驶员冯某的车速在 80km/h 左右,大货车虽是减速行驶,但没有减至符合规定车速,小客车驾驶员冯某高速驾驶。双方不同程度违反了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的规定。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未执行让车规定。由于地处 Y 型交叉路口,张某驾驶的大

4、货车行驶在干线道路上,冯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在支线道路上,行驶在支路上的冯某未让干路上的车先行,而是强行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3)管理原因车队干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不严,有章不循,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做到敢抓、 敢管, 致使有些驾驶员在思想上形成了“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没有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放在首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尤其是在特殊道路、交叉路口等条件下如何确保行车安全,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和教育。3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1)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发生的事故,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大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把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当作事故来抓,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理,提高广大司机重视安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2)加大对全体驾驶员和车管干部的教育,认真分析查找自己身边的违章行为,全面分析产生的原因,针对驾驶员通过交通路口等危险路段制定安全行车措施。(3)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车辆较集中单位的车辆管理情况、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驾驶员对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车辆的方向、灯光、制动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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