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单方肇事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要案情2009 年 08 月 15 日 00 时 30 分,驾驶人陈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156.7mg/100ml)驾驶粤 T/435*号轿车(搭载蔡某、夏某) ,从中山港往坦洲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沙坦路新圩 4 队对开路段处,车辆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碰撞中间花基后,再与中间花基灯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蔡某当场死亡,夏某受伤及车辆、花基、灯柱损坏。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夏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四、事故现场照片肇事现场概貌粤 T/435*号轿车与路灯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