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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9836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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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事故简要案情2009 年 06 月 26 日 19 时 25 分,驾驶人卢某驾驶粤 Z/80*澳号小客车,从三乡往坦洲方向行驶, 途经坦洲镇沙坦公路裕发旅馆对开处 (T 型路口) ,遇驾驶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朱某、谭某)从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小客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朱某、谭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驶粤 Z80*澳号小客车逃离现场,于同日 20 时许到坦洲镇公安分局马角警务室自首。二、事故原因分析卢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过错;无证据证明朱某、谭某有导致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谭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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