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轮摩托车撞行人致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要情况2009 年 03 月 27 日 00 时 20 分,丁某醉酒后(检验结果:238.2gm/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坦洲第三工业区裕发广场往沙坦路海关检验场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琪环村榕树头对开渠化路口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丁某、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蒋某经司法鉴定,达到重伤程度。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 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蒋某在设有人行横道
2、的路口,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丁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壹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交通肇事罪。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