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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机械伤害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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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0090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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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工程机械伤害事故发生时间:2007 年 6 月 8 日 20 时 50 分左右发生地点:朝阳区 XX 轨道交通工程 7 号梁场 4 号制梁台事故类型:机械伤害伤亡情况:死亡 1 人(1)事故简介2007 年 6 月 8 日,朝阳区 X X 轨道交通工程 7 号梁场 4 号制梁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该工程总包单位 XX 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福建省福清市XX 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驻鄂工程处签订了预制箱梁混凝土浇筑劳务承包合同 ,将 7 号梁场预制箱 梁模板及所有模板相关的预留孔、预埋件的清理刷油、安装、拆卸;混凝土浇筑、振捣、 养生;抽拔胶管、钢绞线下料、

2、 封端等 6 项劳务作业内容发包给福建省福清市 XX 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2007 年 6 月 8 日晚 20 左右, 福清市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模安装班长孙XX 安排 工人彭 X X 等 30 余人准备将 4 号台位的内模推入钢筋笼内,其中彭 X X 站在内模走行轨 道支架下沿轨道向前推动内模。20 时 50 分左右,在内模被推动至距离钢筋笼 12m 处时,彭 XX 头部受到内模下方的走行轴“U”形卡与地面支架横梁挤压后受伤倒地,待旁人发 现后,模板已前移1.5m。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将彭 XX 送至双井急救中心抢救,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彭 XX 违章操作,在内

3、模系统走行轮轨道支撑架下使用人力推动内模入位,轨道车走 行轴经过彭 XX 作业位置时,彭 XX 没能及时避让躲闪,致使其头部直接受到支撑架横梁 与轨道车走行轴挤压伤害,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X X 轨道交通工程模板安全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内模沿铺设的走行轨道入模, 入模时使用卷扬机拖拉,且须有信号员指挥,其余人员远离拖拉区域”, 福清市 XX 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擅自安 排人力推动内模入位,导致工人缺乏安全操作知识,违章操作;XX 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 司 7 号梁场项目部,对劳务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没有及

4、时发现劳务单位 违反安全技术交底的违章操作行为,放任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 接原因。(3)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福建省福清市 X 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安装班长孙 X X 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规定 没有使用卷扬机拖拉内模入位,违章指挥工人使用人力推动内模走行轨道,导致事故发 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福建省福清市 X 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彭 X X 的用人单位,没有针对入模作业 对模板安装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在进行内模入位危险作业时,也未安 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福建省福清市 X X 公司现场负责人王 X X 没有针对模

5、板安装作业组织制定有关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XX 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对 7 号梁场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任,该公司项目经理纪 XX 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施工现场安 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擅自违反安全技术交底的违章操作行为, 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21 条、第 36 条的规定建议立 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第1 款第 1 项的规定,建议对 福建省福清市 X

6、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 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 X X 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X X 轨道交通工程 7 号梁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纪 X X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建议立案, 并依据 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根据纪 X X所在单位开 具的其年收入证明, 建议对其处一年年收入 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事故单位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4)专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私自改变施工工艺,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 业人员不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违章作业的现象。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理,在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施工时,应实施旁站监理。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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