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25”车辆伤害事故一、事故单位概况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 日,位于唐山海港开发区3-4小区305楼, 企业类型为合伙私营企业, 工商注册号: 130294200000086,主要从事港区内货物装卸业务。公司下设生产、设备维修、安全、财务等部门,现有员工 70 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名。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13 年 2 月 4 日 21 时左右,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值班队长安秋哲安排叉车司机高欣峰和王景华到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埠公司四区货场配合唐山海港港蓬船务有限公司指挥工赵树志卸载盒板。21 时 30分,高欣峰驾驶 DCD4
2、50 型叉车、王景华驾驶 SMV32-1200B 型叉车先后到四区货场理货室报到后,到达货场东北角作业场。此时,唐山海港港蓬船务有限公司指挥工赵树志、载货半挂车已在作业现场。22 时左右,高欣峰和王景华驾驶叉车在指挥工赵树志的指挥下开始从载货半挂车上卸载盒板(盒板长 12 米、宽 1.56 米、厚 8 毫米,共计 84 片) 。2 月 5 日零时 30分左右,四区货场理货员何小博在巡检时发现盒板码放不合格,要求重新码放。由于赵树志一人指挥卸载无法达到理货员要求的码放标准,于是向班长周文喜报告,让其再安排一名指挥工。2 时 40 分左右,唐山海港港蓬船务有限公司指挥工赵运德到达货场,与赵树志共同
3、指挥叉车作业,赵运德负责盒板东端的指挥,赵树志负责盒板西端的指挥。4 时 10 分左右,盒板卸载完毕,半挂车驶离作业场,赵运德站在盒板垛的东侧向叉车司机招手并大喊“走吧”,而后招呼赵树志撤离作业场。听到喊话后,王景华驾驶叉车由盒板垛西侧撤离作业场,此时高欣峰驾驶叉车在盒板垛东侧,车头向北,由于场地受限,高欣峰驾驶叉车先向南倒行 3 米左右,而后转弯调头向南撤离作业场。当高欣峰驾驶叉车向南行驶至距离盒板垛 30 米左右时,叉车左前侧将正在离场的赵运德刮倒,左侧前后轮胎从赵运德身上碾过。高欣峰察觉到叉车碾压物体后立即停车,此时叉车已从赵运德被碾压位置向前行驶了 7 米左右,于是高欣峰向后倒车察看,
4、在叉车向后倒行了3 米左右时,高欣峰从驾驶室回头看到车后地面上有异物,便立即下车,发现指挥工赵运德被叉车碾压倒在地上。高欣峰立即电话向相关人员报告了事故情况。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值班队长安秋哲接到报告后,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4 时 30 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赵运德已经死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高欣峰驾驶叉车撤离作业场时,未对行车路线进行安全确认,致使叉车左前侧将正在撤离作业场的赵运德刮倒,叉车左侧轮胎从赵运德身上碾过,导致赵运德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不到位。唐山海港华海装卸
5、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交叉作业现场缺乏协调管理。2.安全教育不到位。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对行车路线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贸然驾车行驶。(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25”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高欣峰,男,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叉车司机,负责装卸货物,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对行车路线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贸然驾车撤离作业场,导致指挥工赵运德被叉车碾压致死,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按照本
6、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安秋哲,男,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值班队长,负责当班作业现场的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3.王会亭,男,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安全员,负责该装卸队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4.郝国忠,男,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经理,负责该装卸队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 12 万元的经济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作业。(二)唐山海港华海装卸队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