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市东阿县“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2013 年 2 月 25 日 8 时 10 分许,聊城市东阿县境内省道324 线 82 公里 +100 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 人当场死亡,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人重伤(3 月 4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一、事故发 Th 经过2013 年 2 月 25 日凌晨 4 时许,汝长伏驾驶鲁 RB5778 号(挂鲁 RL398)半挂车从德州平原恩城卸完货后空车沿 105 国道返回济南市平阴县。8时 10 分许,鲁 RB5778 号(挂鲁 RL398)半挂车驶入 S324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82 公里 +100
2、米处时与逆向行驶的桑学成驾驶的鲁 PEH862 号轿车(核载 5 人,实载 5 人)相撞,导致鲁 PEH862 号轿车严重损坏变形,轿车内 2 人当场死亡,3 人重伤。当日 12 时 54 分许,两名伤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 月 4 日,另一名受伤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桑学成驾驶的鲁 PEH862 号轿车逆向行驶与汝长伏驾驶的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鲁 RB5778 号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事故发生的当天为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 10 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3、一;2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肇事鲁 RB5778 号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东阿县“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1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肇事鲁 RB5778 号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3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菏泽市相关部门对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2汝长伏,鲁 RB5778 号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聊城市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