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分公司“107”交通事故事故经过:2005 年 10 月 7 日上午, 运输分公司驾驶员王驾驶新 J14231 号五十铃皮卡车在 131 试油分公司值班;131 试油分公司安排王驾车送本单位职工的妻子徐及女儿去克市仪安堂扫墓;10:00 左右在返回公司途中,经过克拉玛依市塔山路与水星路十字路口时,前方一辆中巴车突然左转弯,王驾车准备正常直线通过,这时塔山路由左向右直线驶来一辆中巴车,由于中巴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便强行通过,此时王来不及刹车撞在由左向右行驶的中巴车右前轮胎上;造成车内后排乘车人徐受伤、新 J14231 号五十铃皮卡车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由克拉玛依市区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原因: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预防措施: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提示:1、“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是一句标语,是很多惨痛事故教训的总结,是良好驾驶心态的体现,应当作为驾驶员时刻铭记的行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