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水区“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2月12日, 我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岭西村路段 (X263线1KM+600m处) ,发生一起粤 EV9532 号轿车失控冲出路面碰撞路边树木和交通标志杆后放翻落鱼塘中,造成 4 人死亡、1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493 号令)规定,受市政府委托,我市成立了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冬副支队长为组长,市检察院怯聚法为副组长,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驾驶员情况蔡学明,男,20 岁,原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水北二村前 3 号,现住香港九龙深水埗白田邨九座 114 室;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870481(2) ;驾驶证号:R870481(2) ;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11 月 4 日;实习期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粤 EV9532 号轿车,在“1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血
3、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98.7mg/100m1。(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粤 EV9532 号轿车,车辆品牌:丰田牌;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蔡超洪(蔡学明父亲) ,车辆登记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水北二村前 3 号,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 2008 年 2 日 1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 年 2 月 26 日 24 时止 。 保 险 单 号 : PDZA201444060000022014( 责 任 交 制 保 险 ) ,PDAA201444060000020800(第三者保险) ,保险金额共 62 万元人民币。车上人
4、员责任保险金额:驾驶员 10000 元人民币,乘客(4 座)10000 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健力宝北路 4 号二层。该车行驶证标定的核定载客 5 人,事故发生时车内 1 名司机,4 名乘坐人员。经检测,粤 EV9532 号轿车制动技术状况不合格。转向系不能检验部分无法作出结论,其余合格;灯光系损坏部分无法作出结论,其余合格。三水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EV9532 号牌小型客车车速进行鉴定,经鉴定,肇事时粤 EV9532 号牌小型客车事发时的车速为90KM-108KM/H。粤 EV9532 号轿车的碰
5、撞痕迹:该车车头严重损坏,前挡风玻璃破裂部分脱落;车头前进风网附有榕树叶,车头右前角保险杠镶嵌有树木残枝,距离地面高度 70CM, 车头左前角镶嵌有树木残枝, 距离地面高度 30CM-50CM;车窗脱落;左前侧车窗玻璃脱落;左后侧车窗玻璃、右前侧车窗玻璃损坏破裂;车尾保险杠脱落;车左侧后视镜脱落,右侧后视镜损坏断裂;车右前轮胎、左后轮胎泄气;车左后轮钢圈镶嵌有树皮;驾驶室安全气囊弹出,车辆后尾箱打开。结合现场勘查以及车辆损坏痕迹可以确认:粤 EV9532 号轿车碰撞痕迹是碰撞树木后冲下鱼塘翻转而形成。(三)事发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 X263 线 1KM+600M 大塘镇岭西村路段,
6、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 S269 线方向,北往大塘镇永平圩方向,道路中心设有单黄虚线, 路中虚线两侧分别划有一条车道, 车道宽为 480 cm, 为混合车道,道路两侧是路肩,路肩宽 110cm,沥青路面,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无设限速标志(但这样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道路法规不得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的时速通行) 。道路东侧距道路边缘线 290cm 外是鱼塘,西侧路外是农田。道路以北距事故车辆冲出路外痕迹的起始点约 5000cm 处是微坡、弯道路段,在弯道处西侧设有线形导向标志。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四)调查相关单位情况1.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交警中队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检查落实勤务制度,开展各项交通宣传活动, 组织辖区民警上路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公路“三乱”行为等工作职责。该大队规章制度健全,勤务安排合理,事故处理及时,应急救援得当,并按照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时上报。经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三水大队在打击整治酒驾、涉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有方案、有行动、有记录,台帐记录清楚,没有发现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