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孚特工业园 3 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30 日 20 时 40 分左右, 我区径河街孚特工业园 3 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造成现场及隔壁服装仓库起火,过火面积约 200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政办、安监、公安、消防及径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
2、安监、监察、总工会、公安、消防、径河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孚特工业园3 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搜集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孚特工业园位于我区径河
3、街三店吴北路 225 号,园区共有 6 栋厂房,建筑面积 25000 多平方米。事发地点为园区内 3 号楼五楼。3 号楼产权单位为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特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1 年6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许显祥,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电源、仪器仪表、化工机电一体化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器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该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场所)已于 2017 年 1 月搬离孚特工业园。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17 年 11 月 30 日 20 时 4
4、0 分左右, 位于径河街孚特工业园 3 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爆燃起火,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拨打 119 报警,区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消防官兵奋力抢险,晚 10:23 分左右,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三、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情况1、事发地点位于孚特电子公司五楼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该仓库为一般货物仓库,不能存放被列入第九类危险货物的锂电池组(编号:3090,名称:锂电池组,类别为第 9 类,包装类别为 II) 。2、事发区域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3、仓库未安装强制通风装置。4、现场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约 20000 只。5、电芯托盘为 400m
5、m*300 mm 塑料盘,货架格板为木质,均为可燃材料。6、货架为整体连排且两排布置,未用非燃烧实体墙对存放区进行小块分片隔离。7、仓库设置于建筑物的顶层且屋顶为亮窗;货架临近东北侧窗户;且同一仓库内的另一侧布满水管,系租赁给另一家公司用于带水标定水表之用,同时所有存放的电芯为两种,外购的电芯采用 PVC 材料密封,自产的电芯未使用 PVC 材料密封;各项防水措施不完善。8、电芯仓库与服装、运动鞋仓库之间未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离。四、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了解到以下情况:孚特工业园 3 号楼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五、径河街安全生产履责情况1、2017 年 2 月,径
6、河街与孚特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2、按照径河街 2017 年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街道对孚特工业园全年应检查不少于 2 次。2017 年以来,径河街道办事处对孚特工业园共开展执法检查 4 次,下达执法文书 6 份,完成了监督执法检查规定要求。五、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调查,人证、物证分析,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位于五楼东北侧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防雨水措施不到位,雨水经过临近窗户飘散至未加装 PVC 保护材料的自产电芯电极一侧。聚集于负极一侧的 LiC6 遇水后即燃烧, 燃烧产生的热能加热本电芯及邻近电芯的电解液及金属锂,进而破坏电芯内部隔膜造成电芯内短路并放热,电解液受热后释放大量气体导致电池内压力过大而爆裂;电芯内碳及锂受热后燃烧,因此由刚开始的局部电芯爆裂燃烧,瞬间造成了整个电芯仓库的爆燃火灾,同时点燃邻近未加实体隔离的服装及运动鞋仓库,更加大了火灾面积及事故损失。(二)间接原因1、孚特公司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