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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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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06 年 11 月 12 日 19 时 40 分,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 3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27 万元。(一)矿井概况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 9 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 煤尘具有爆炸性。 该矿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 年 2 月至 10 月,共生产销售原煤 23 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二)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库违规存放 5.2 吨化学性质不稳定、易

2、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南山煤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超层越界开采,主井建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 352.3 米,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主井坐标点相差 506.4 米,且开采未经许可的 2 号煤层下方的煤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煤开采期限到限,未办理证照延期手续且被有关部门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未

3、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无下井人员考勤记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技术管理混乱,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违规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没有给下井工人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依规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二是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南山煤矿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三是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和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失察。四是灵石县、晋中市煤炭工业

4、局(安全监管局)对南山煤矿长期违法生产、井下私藏炸药、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失察,有关人员在验收南山煤矿技改工程过程中把关不严。五是灵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失察。六是灵石县公安局没有按规定限量审批南山煤矿爆破器材,没有及时发现南山煤矿非法购买、使用非矿用爆破器材问题。七是灵石县、晋中市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发现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组织生产、私购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

5、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由司法机关处理 16 人。其中:1.耿润玉,南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丁保勤,南山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陈安富,南山煤矿总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吴应军,南山煤矿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王仁贵,南山煤矿火工品采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6.耿润国,矿主耿润玉之弟, 2006 年南山煤矿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7.郭磊,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王禹乡南山煤矿安全特派员。涉嫌玩忽职守罪。8.王仁忠,中共党员,灵石县王禹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6、。9.闫胜和,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副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10.李宏,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11.张海,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员,南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重点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罪。12.燕力勤,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5 人。其中:1.张晋辉,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交口资源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杨清华,灵石县公安局王禹乡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孙志强,灵石县王禹乡人民政府乡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到任时间较短,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杜瑞明,灵石县王禹乡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5.赵贵新,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李军,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股股长。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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