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油站内摩托车起火2006 年 10 月 18 日,安溪县某加油站内一辆正在加油的摩托车突然起火,危及到加油站的安全,加油站的员工、摩托车车主及附近的群众不顾个人安危,及时将着火的摩托车转移,并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避免了一场爆炸事故的发生。(一)事故简况14 时 30 分许,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13 时 30 分左右,加油站内刚刚发生一起摩托车起火事故,由于双方对火灾原因有分歧,请求消防大队深入火场调查火灾原因。接到报警后,消防人员立即率领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加油站内的地上躺着一辆已剩下“骨架”的摩托车,而在加油机的附近散落着大量燃烧过的茶叶。经过了解与侦查,消防人员掌握了火灾发生的经过,13
2、时 30 分许,当事人王某在加完油后准备离开时,突然旁边有人对他高喊摩托车着火了。他看到摩托车着火后,立即和加油站的员工将载有 100 多斤茶叶的摩托车向外拖,并开始呼救。在听到呼救声后,附近的群众也随即赶来帮助扑救火灾。经过近 10min 的紧急扑救,火灾最终被扑灭,从而成功的避免了一场灾难的发生。火灾扑救完后,双方就起火原因及赔偿责任等问题起了争执,而消防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双方确实各执一词。王某认为过错在加油站,理由是他的摩托车着火时是熄火状态,而且他只要求加 10 元的油,站方却给他加满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同时认为在火灾发生后,站方迟迟不肯使用灭火器灭火,延误了扑救的最佳时机,造成他的茶叶完全被烧毁;站方则认为他的摩托车是自燃,过错不在自己,并要求王某赔站方灭火器的钱。在调查过程中,消防人员发现当时值班的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培训,而经过消防培训的老板当时并没有在火灾现场,给扑救火灾造成了困难;同时,在火灾发生后,站方也没有立即报警,启动易燃易爆的火警制度,如此一旦大火真的发生,必将影响火灾的扑救。对于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与反思!(二)事故简析这是一起意外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资料虽然没有说明起火原因,但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1)加油站发生火灾后应在组织灭火的同时报警,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火势扩大,进而引发更大的事故。(2)加油站人员应进行消防培训,掌握利用消防器材灭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