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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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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招远市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事故事故概况2010 年 8 月 6 日 17 时许,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原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公司)罗山金矿盲竖井井筒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5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289 万元。事故经过8 月 6 日,该矿井下当班作业人员共有 329 人,其中十六中段以上一期工程239 人(设计定员人);十六中段以下二期工程 90 人(设计定员 213 人),由 2 名副矿长带班。17 时左右,盲竖井十二中段至十四中段之间起火。初期,因机械通风作用火势由上往下蔓延,当停电后,向下送风停止,受井筒内自然通风影响,火势快速向上蔓延,过火范围涉及到十中段至

2、十四中段下方,以及与盲竖井相通的十中段、十一中段、十二中段,十四中段马头门附近,井筒内通风管、玻璃钢隔板、电缆绝缘层等燃烧产生大量丙烷、丁酮、苯等有毒烟气,随风向进入十中段、十一中段、十二中段,十四中段平巷,造成上述区域现场部分作业人员不同程度中毒。17 时 05 分左右,罗山金矿盲竖井 12 中段信号工张绍辉发现盲竖井井筒内有大量黑烟冒出,立即报告罗山矿区副主任史学川,史又报告矿长黄志进,黄接报后立即安排安全科长方君向中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善忠报告,并启动罗山金矿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企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 同时下令井下作业人员立即撤离,通知地表空压机操作工向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强制通风。曹

3、接报后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赵金菊报告,并在赶赴现场途中通知了招远市矿山救护大队。救护大队赶赴现场后,与企业救援人员一起,分批分区域下井组织撤离、搜救遇险人员。到 19 时左右,井下 200 多人在救护人员和 2 名带班矿长的组织下安全升井,下井组织撤离的人员告知井下烟雾很重,有些区段作业人员仍未撤离,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针对这种情况,曹善忠向招远市安监局报告。19 时 15 分,招远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调集当地矿山专家、 企业矿山救护队及 190 余台氧气呼吸机赶赴现场救援。截止到 8 月7 日12 时42 分,被困的329 名矿工全部升井,最终有16人死亡。直接原因盲竖井 VV22 3

4、*185mm2 铠装低压电缆因质量不合格,在使用中发热老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在 12 中段下方 60 米断点处绝缘层被电流击穿,发生短路,产生电弧,引燃自身及靠近的玻璃钢隔板,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政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如下:1.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局长令第 20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安监部门暂扣罗山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安监部门对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10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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