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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1744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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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5 月 22 日 4 时 33 分左右,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30 万吨气体分馏装置脱丙烷塔回流罐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13.61 万元。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5 月 22 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及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 3 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2、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化工)略。(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在化工车间 30 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该装置分为脱丙烷、脱乙烷、丙烯精馏等部分,主要原料为重油制烯烃液化石油气,产品为丙烯、丙烷、干气及碳四。脱丙烷系统基本工艺:略。事故点为气分装置脱丙烷塔顶回流罐(V402)罐底的排水口。由于脱丙烷塔中的物料中含有水分,需要通过打开罐底脱水阀的方式排出水分(脱水操作) 。脱水操作时,自动控制系统(DCS)操作人

3、员根据监测的水份含量数据下达脱水操作指令,由外操人员到现场打开脱水阀门。罐底脱水阀为双阀(根部阀、远端阀) ,外操人员从内往外逐个微开阀门, 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脱水至出现气态物质(主要成分为碳三)时立即关闭阀门。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5 月 22 日 4:30 左右,东联化工车间气分岗位当班操作工陈某,按照内主操郭某安排,先到气分装置二层 V401 罐进行脱水操作,完成后至三层 V402 罐(操作压力 1.82Mpa)进行脱水操作。陈某用“F”型铁质扳手打开靠近 V402 罐体的根部阀,开度约一半,再开远端阀,先旋开两圈左右,在看到 V402 罐

4、底部脱水管口有水排出后,又旋开了一圈。在水已排净,碳三气体从脱水管道喷出后,陈某未能及时关闭远端阀,喷出的气体遇静电起火,随即陈某用“F”型铁质扳手关闭远端阀,旋关了 1 圈半后,由于此时火势加大,未完全关闭,随后陈某又尝试关闭靠近 V402 罐体的根部阀,但因火势较大,已无法控制。陈某双手被灼伤。(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水炮进行救援,并向“119”、中海油气消防队报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接到报告后,市长史立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杰、市委常委、医药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张小兵、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杜荣良以及消防、应急、公安、环保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

5、采取紧急停车、关闭上下游系统切断阀、系统泄压等措施。至 6 时左右,火势已得到控制,为确保不因可燃物料泄漏引发闪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救援人员控制火势燃烧,至 7 时 36 分明火完全扑灭。现场水、气持续监测显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操作工陈某手部灼伤,其他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61 万元。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操作工打开 V402 罐底阀门进行脱水作业时,在出现碳三气体排放后,未及时关闭阀门,罐内液态碳三通过脱水管道和阀门高速喷出,产生静电,点燃泄漏的易燃物质(碳三)着火蔓延。(二)事故间接原因1.脱水作业风险

6、防范措施不到位。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明确指出,脱水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有起火爆炸的风险,但东联化工重视程度不足,未能制定详细安全管理规定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2.操作规程有缺陷。 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机械的规定每班必须进行脱水作业,未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脱水作业的水份含量;脱水作业终点判定不可行,未能留有可靠的安全余量,只规定作业人员见气关阀,有极大误操作风险。3.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虽然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气分装置脱水作业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安全风险,且在 4 月份制定了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 ,但未经专业技术人员评估审核,未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操作人员在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装置附近使用 F 扳手等铁质工具,长期未能得到纠正。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化工车间制定的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虽然下发到班组,但未组织操作人员及时培训学习,公司也未能进行有效督促。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未能有效督促操作人员在进行脱水操作时,按照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执行。(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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